1、居民戶口簿;
2、出生證明;
3、山東省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
4、父母結婚證;
5、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的應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6、收養的孤兒、棄嬰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
受理、決定機關:擬落戶地派出所受理,縣公安局戶政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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