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違法生育或者收養行為發生后一年以上才被發現的,按發現時上年的收入水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五)一胎生育二個或者多個子女的,按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六)男女一方無能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其社會撫養費由另一方繳納。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適用城鎮居民再生育規定的農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鎮居民的規定執行。
鄉鎮或街道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倍數,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拒絕簽訂生殖保健服務合同、外出流動人口生殖保健服務合同并違法生育的,或者騙取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違法生育的,除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外,加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三條 未婚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三千元社會撫養費。
婚外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按照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收入水分別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會撫養費。未達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每提前一年還應當征收二千元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五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異地違法生育子女,所繳納社會撫養費低于戶籍地標準的,由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補征差額部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一次性繳納,也可以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費本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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