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教師的補助政策主要是,一補兩保險。
一,應該得辭退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第十四條第3項,“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教人[2011]8號文《關于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3款“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代課教師,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精神,按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補償,每滿一年的的最低補償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代課時間按其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并計算”。實際上,被退代課教師有的地方給了,卻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給。
二,應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教人[2011]8號文,第一條4款“將辭退代課教師依法納入社保。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據不同情況,將辭退代課教師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三,解決辭退原民辦教師的遺留問題
國辦[1997]32號文《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將辭退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該文而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一次性補償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弱病殘原民辦教師,要采取措施,使他們生活得到保障”。
可現實是大部分省給被退原民辦代課教師,(男60歲,女55歲)有退休養老補助。即教齡乘以8元(國家規定教齡津貼最高是10元),這實際是教齡補貼,而不是養老金。養老金應該是基礎養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齡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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